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林恒毅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96年4月4日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5年度家訴字第93號關於監護權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本件於上開監護權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原告甲○○與被告間就原告乙○○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協議由原告甲○○單獨行之,有原告提出之協議書1紙可稽,是本院認已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