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2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1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拘役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八三六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現尚未執行等情,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憑。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二罪,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並與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二十五日,暨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之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之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銷勳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竊盜│││├───────┼──────┼──────┼──────┼──────┤│宣告刑│拘役叁拾日│拘役叁拾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06條│刑法第320條│││││││││├───────┼──────┼──────┼──────┼──────┤│犯罪日期│96年2月27日│96年2月27日│││├───┬───┼──────┼──────┼──────┼──────┤│偵及│機關│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查年││檢察署96年度│檢察署96年度││││案度│年字號│偵字第3348號│偵字第3348號││││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嘉簡字│96年嘉簡字││││事││836號│836號││││實├───┼──────┼──────┼──────┼──────┤│審│判決│96年5月25日│96年5月25日│││││日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嘉簡字│96年嘉簡字││││日││836號│836號││││期├───┼──────┼──────┼──────┼──────┤││確定│96年7月5日│96年7月5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拾伍日,│拘役拾伍日,││││權期間或罰金額│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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