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2號原告志永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複代理人 徐慧齡 律師
李國禎 律師甲○○被告水上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林恒毅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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