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2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之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4月2日起至同年5月8日止,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之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31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43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爰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關於罪犯赦免減刑令之適用,應以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為標準,無比較新舊法律變更而擇其較輕者加以適用之餘地(司法院36年6月17日院解字第3499號解釋參照),爰依原確定判決所援引之法律,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