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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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74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寶琴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28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原告尚須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