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158號
原 告 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勇
被 告 亨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得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亨伸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參仟陸佰零壹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參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參拾
柒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