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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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上更(三)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一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豐守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蕭顯榮 右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五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法官劉連星
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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