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一八四號
上 訴 人 甲○○即慈山醫院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晉宏輪胎行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書記官 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