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2人住所地分別在台北縣林口鄉及台南市,債務履行地則約定在原告所在地(見契約第19條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