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寄藏制式手槍罪及第十二條第四項之寄藏子彈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因上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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