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 塗銷 抵押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友泰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事項為請求塗銷坐落新竹市○○段第
178地號土地於78年12月23日設定之擔保範圍為新臺幣100萬元之抵押權,乃屬因不動產之物權而涉訟,應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則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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