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力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劦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接奉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2600號民事裁定,且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95年度裁全字第12600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95年12月21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等,由本院95年度建字第11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