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亦足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該署95年度戒毒偵字第241號被告 陳東助 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驗餘淨重0.1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查:扣案白色粉末1包,經檢驗結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1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5月18日鑑定通知書在卷足憑,是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範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2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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