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吉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律師
乙○○律師被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捌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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