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更一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正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9228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028號),聲請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所為109年度聲字第2793號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正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正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洪正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執行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109年度執聲字第2028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是本院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手法、相隔時間及侵害法益等一切具體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附表:受刑人洪正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侵占│詐欺│││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25日│106年10月27日│107年1、2月間某日│├─────┼─────────┼─────────┼─────────┤│偵查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27938號│9267號│926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08年度易字第2163│108年度易字第2163││實││3010號│號│號││審├───┼─────────┼─────────┼─────────┤││判決日│108年12月16日│109年5月8日│109年5月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08年度易字第2163│108年度易字第2163││決││3010號│號│號││├───┼─────────┼─────────┼─────────┤││判決確│109年2月27日│109年6月9日│109年6月9日│││定日││││├─┴───┼─────────┼─────────┼─────────┤│是否為得易│是│否│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268│109年度執字第9020│109年度執字第9228│││號(易科罰金執行完│號│號│││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