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6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1663號
原   告  傅捷起
訴訟代理人  傅郁淳
被   告  王諸升 (原名 王祖銘
法定代理人  王志玠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166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
2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叁佰伍拾元,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伍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9日上午8時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新北市○○區○○
路○○○號對面停車格138號時,遭被告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
000號重型機車擦撞原告上開自小客車左側,致原告上開車
輛因而受損。故請求被告賠償下列金額:
⑴修理費用新台幣(下同)43700元。
⑵工作損失1200元,原告原任職於吉的堡秀朗分校,每日工
資1200元,因修車請假一天,故損失1200元。
⑶租車費3500元。適逢姊姊結婚故租車當禮車費用3500元。
總計48400元。
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840
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等情。。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修護明細單為證,並有本院
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調取本件交通事故
卷宗影本可佐;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
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
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
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
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駕
車不慎撞擊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已如前述,被
告又未舉證證明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故原
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自無不合。茲就原告請求之金額審核
如下:
⑴車損修理費:
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
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
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可資參照。
是本件系爭車輛之修理均係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則
以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
扣除。查系爭車輛係於97年1月15日出廠,有行車執照影本
在卷可佐,至103年4月9日受損時,已使用逾6年2個月又24
天,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8項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
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
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及依行政院所頒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
其折舊年數為6年3個月,而本件修復費用為43200元(工資
11700元、零件:18000元、烤漆:13500元),有原告提出
之修護明細單1紙可佐。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
年數為5年,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為6年3個月,本院依平均
法計算折舊後,其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16950元(零件、烤
漆折舊後損害為5250元、加計工資11700元),核均為原告
修復所必要費用;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⑵工作損失1200元:
又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
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
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
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參照)
。系爭車輛於事故前係訴外人 朱仁傑 駕駛停放路邊,原告主
張因請假處理車輛修復一日之工作損失1200元,係事故發生
後另外產生之純粹經濟損失,惟難謂與本件被告過失侵害車
輛所有權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
請求,尚屬無據。
⑶租車費3500元:
原告雖主張:因系爭車輛損壞,適逢姊姊103年4月13日結婚
,故租車當禮車費用3500元,請求被告賠償云云,亦係事故
發生後,另有其他原因所生之財產上支出,亦難謂與被告之
侵權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揆諸前開說明,是原告此部
分之請求,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695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79條
之規定,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3項所示
金額。
七、本判決第1項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
就該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
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僅係促使本院
職權之發動,是毋庸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李璁潁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李璁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