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高振興
上列上訴人因修復漏水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00元(修復費用35,000元+損害賠
償28,000元=63,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1,500元。上
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