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保險簡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鄒慧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