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808號
原 告 林靂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
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為補
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
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
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
第24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
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436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僅稱其鄰居修理屋頂
因大鐵皮掉落砸壞原告之車輛,並以該姓名、年籍資料不詳
之鄰居為被告,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資料文件,致本
院無從確定被告究為何人、有無當事人能力及應為送達處所
,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