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威宏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清心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