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威宏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清心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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