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小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小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李麗梅
       吳樂政
上列當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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