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0291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與借據相左,請將各筆積欠款項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更正為如借據所載。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