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6年3月29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59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82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30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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