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02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莊福來┌─────────────────────────────────────────────────────────┐│本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302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王崇任 ││95年7月13日│95年10月15日│600,000元│TS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