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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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8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一時思慮誤觸偽造文書案件,由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63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業經最高法院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告確定在案。聲請人犯罪行為發生於民國00年0月迄95年3月間,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96年12月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66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在案,有該裁定書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再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其未敘述抗告之理由者,應於提起抗告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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