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7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恐嚇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6004421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2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