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5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五0號裁定關於被告甲○○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改行簡式審判程序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50號裁定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甲○○於審理期日就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翻異前詞否認犯罪,不復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為該部分已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就該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