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陳報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清冊,包含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甲○○○之財產狀況,含積極財產、消極財產(即債務)。
(二)聲請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之姓名、債權或債務額。
二、記載與聲請人同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存歿情形之繼承系統表,及與聲請人同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最近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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