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8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13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上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開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肆仟肆佰陸拾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
 ㈡提出參展契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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