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13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上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開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肆仟肆佰陸拾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
㈡提出參展契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