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1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13日下午2時13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