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0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翁金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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