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將其羈押,並自同年十月二十三日、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碧玲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