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三號
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四年元月六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本件並於九十四年元月二十八日確定,上訴人遲至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豫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