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更(二)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東乾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1月8日執行羈押,嗣於94年2月8日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4年4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4月8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杜惠錦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