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姜震律師
姜至軒律師 賴彌鼎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4月9日執行羈押,97年7月9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7年9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連雅婷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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