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551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平國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3月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 傅彥 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0月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2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