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7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富雄選任辯護人施裕琛律師被告沈英智指定辯護人 黃俊仁 律師被告 廖文明 指定辯護人 江克釗 律師被告 黃柏瑋 指定辯護人 黃秀惠 律師被告 張峰彰 指定辯護人 蕭慶鈴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234號、第5378號、第5694號、第5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0年3月16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本案卷宗甚多,涉及之共犯人數亦屬眾多,起訴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俱屬複雜,比對及判斷上之耗時程度超出預期,且期間合議庭審理之案件不少,亦如常進行,致本案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陳佩怡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