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88號原告 顏錦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霍寧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