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債務人 吳年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且聲請更生事件,經法院通知,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更生之聲請。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及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並同時提出個別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每月支出明細、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薪資明細表、銀行存褶影本、戶籍謄本等;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乃未齊備,有命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之必要,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1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0年2月1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具狀補正文件及說明,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本件雖經本院裁定駁回,惟聲請人如確有合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得聲請更生之情形,仍得依法檢齊各項文件再行聲請更生,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附件:
一、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欄部分,有關任職於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9年1月1日至99年4月30日)之所得高達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是否有誤載之情形?
二、請提出目前戶籍所在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另依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所示,目前同住於該地之人並非僅有聲請人本人,故亦請提出有關房屋租金之分攤方式。
三、提出聲請人99年1月1日迄今之收入狀況說明及證明文件。又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四、聲請人是否有配偶?如有,則現與配偶之婚姻狀況為何?並說明聲請人配偶與聲請人間就子女之扶養費分擔之比例及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之母 鄭鳳英 之財產收入狀況為何,請檢附聲請人之母民國97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清單及99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或任職單位出具之薪資證明)。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兄弟姊妹,如有請檢附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父母之扶養費如何分擔,亦請提出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證明文件。另就聲請人之子部分,亦請提出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六、請釋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之前,是否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非聲請人所附之個別協商方案),並提出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書且釋明成立但毀諾之理由或不成立之理由及證明文件。
七、提出必要支出費用之數額、原因及種類等之證明文件。又每月支出必要費用除房租、膳食及交通費用、醫療費、保險費外,是否尚有其他支出?若有,亦請提出支出項目、金額及證明文件。
八、提出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報表代號:TC01
30、TC0140)。
九、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8年1月20日起至100年1月2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