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汶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士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蘇靜怡附表:
㈠陳明聲請人於無法清償時,是否曾請求最大債權銀行或其他債
權銀行降低還款金額或再循個別協商解決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聲請人蔡汶純、配偶 張永昌 、長子 張育倫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97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㈢請列表說明以聲請人蔡汶純、配偶張永昌、長子張育倫為要保
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㈣聲請前2年(即至100年3月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㈤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及各債權發生之
原因、用途(勿以籠統字樣回覆之)?有何支出之必要?另該花費是否殘留可變價之標的?並提出相關資料。
㈥聲請人蔡汶純、配偶張永昌、長子張育倫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
(如:教育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㈦提出由地政事務所出具坐落於莿桐鄉埔尾村油車66之134號之土地謄本、建物謄本正本。
㈧提出由雇主所出具聲請人之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99年
11、12月份及100年2月份之薪資證明單。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並提出薪資收入證明。
㈨提出聲請人蔡汶純之99年度綜合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及長子張
育倫之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㈩陳明配偶張永昌目前之收入來源?每月薪資?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99年度綜合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
陳明配偶張永昌是否對金融機構或民間債權人負有債務?如有
,應並陳報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額及相關資料。
據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對於民間債權人蔡美
文尚負有債務34,000元。請詳細說明該筆債務成立之期間、數額及原因為何?自借貸後至99年12月之償還情形?每月固定或不固定償還?又聲請人與 蔡美文 之關係?並提出相關借貸證明。
請列表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陳明支出褓母費用之起訖期間、每月數額?褓母之姓名、住址
?據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必要支出費用為
14,491元。請陳明以聲請人97年度月平均收入26,125元扣除前開支出費用後,僅餘11,634元,是聲請人如何履行每月15,171元之償還金額?又履行期間是否同時償還民間債權人蔡美文債務?償還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提出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聲請人、配偶、子女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65條之規定:若債務人
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決、亦未經法院裁定認可者,應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所有之全部財產均將「拍賣變價」分配予債權人;且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之生活;債務人公私法上之資格或權利將受限,不得從事擔任某些職務或某些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不得經營某些特定營業或為某些特定交易行為、或會喪失某些特定資格;而若查明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
13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事(例如經查明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負擔過重債務;或普通債權人之分配額低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將為「不免責」之裁定。
★註:關於更生方案之「認可」,本院必實際依聲請人之收入、資產狀況詳細評估,非依債權總額打折認定。
★故請台端考慮是否願重新與銀行協商成立一致性之清償方案?是否續行本件更生程序?並慎提更生方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