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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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6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銘信選任辯護人江來盛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銘信自民國壹佰年叁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銘信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且被告經檢察官以販賣第1、2級毒品之重罪提起公訴,畏刑逃亡之可能性極高,被告又無法提出適當之保證金,為確保日後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12月20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審酌本案已訂於
100年3月31日進行審理,並傳喚證人6名到庭作證,為確保後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3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唐中興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