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163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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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雄小字第1637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訴訟代理人  黃耀明
被   告  吳明學吳詠智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163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上午9時2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10月7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培睿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
伍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洪季杏
法官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洪季杏
訴訟費用計算式: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91元
合計1,0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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