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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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655號
原   告  王錦標
被   告  曾永權曾永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4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新臺幣28,522元,並諭知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5年9月21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嘉
義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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