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調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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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342號
原   告  李文求
被   告  李棋鋒
       李政道
       蔡天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農機(曳引機),查被告住所地
在均在雲林縣水林鄉,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3件在
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高郁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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