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丑○○、辛○○、戊○○、丙○○、丁○○
、壬○○、甲○○○、己○○、庚○○、子○○、癸○○間分配
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7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