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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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侵上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平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不服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3年度侵訴字第44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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