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更(一)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9號上訴人 林文財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被上訴人 賴忠政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劉琦富 律師被上訴人 王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王彩雲若擬撤回起訴,應具狀提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婷玉法官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