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臨時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22號上訴人 鄭智仁
陳淑敏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呂明修 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 律師被上訴人億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王燕芳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鄧啟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臨時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第五、六行關於「謝昀成律師」、呂明修律師」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複代理人呂明修律師」、「訴訟代理人謝昀成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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