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度司繼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司繼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補字第47號聲明人辰○
辛○○壬○○丑○○子○○庚○○寅○○午○○卯○○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侯秀珠 聲明人戊○○
丁○○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法定代理人 戈國棟 聲明人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 陳怡采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巳○遺產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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