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國抗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國抗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抗字第108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12號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13號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14號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15號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16號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17號裁定及105年度聲字第11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石有為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林淑貞

更多裁判書